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研究生管理补充规定

2010年08月30日 08:28  点击:[]

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研究生管理

补充规定


为维护我院研究生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贵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补充规定。

1.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报到,并在报到之日起一周内办理注册手续。未缴纳学费的一律不予注册。

2.凡因欠费或其他原因未注册的学生,由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通知该学期所有任课教师,不得给予其课程学分,并取消其参评各种荣誉和奖学金资格。

3.严格请假制度,凡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学生向指导教师及任课教师口头申请;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由学生写出书面申请,导师签字后,交学院分管领导审批;7天以上15天以内(含15天),由学生写出书面申请,导师签字后,交学院主要领导审批;15天以上,由学生申请,导师和学院签字,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批。凡违反请假规定,一经学院发现或经同学举报属实的,取消其参评各种荣誉和奖学金资格。毕业生最后一学期适当放宽。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学校规定一律给予退学处理,退学处理程序按学校规定办理。

5.一学期连续请病假(须有符合学校规定的病假手续)30天以上,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尚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或一学期请事假累积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一律按学校规定予以休学,相关事宜按学校规定办理。

6.学院对学生上课及各种集体活动实行考勤登记,任一课程旷课3次以上(含3次),或事假累积超过该课程学时的四分之一,该门课程重修。学院明确通知的集体活动缺席3次以上(含3次),取消参评各种荣誉和奖学金资格。

7.凡在校期间,不听从导师指导,各方面表现很差,在同学中产生了不良影响的学生,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给予延期答辩或推迟毕业的处理。延期答辩和推迟毕业期间的一切费用按学校规定由学生本人承担。

8.凡在校期间表现优异,在科研或其他活动中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学院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9.其他管理事项按《贵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10.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

                                                   历史与政治学院

                                                    2010年8月30日

上一条:胡锦涛“七一讲话征文”评比结果公示 下一条:历史与政治学院举行2010届毕业生教育实习暨论文开题大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