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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与政治学院党组织工作条例

2008年05月01日 00:0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院党组织建设,提高党建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贵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贵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建工作基本标准》及《贵师范大学院(系)党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党组织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与学院行政共同负责本单位工作。
学院党委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密围绕学校和学院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做到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善管理,讲团结,谋发展,保证和促进党的建设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学院党建实施目标责任制,工作目标是:建设一支具有先进性、战斗性的高素质党员队伍,培养一批高素质、具有本本行业全国和国际先进水平的教职工队伍,培育具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懂技术的学生队伍。形成一个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需要,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紧密配合,保证学院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发挥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第二章 组织设置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 学院成立党的委员会。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至五年。党的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以及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委员。
第五条 学院党委配备党务秘书。
第六条 建立健全由学院党委和行政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制定并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有关事宜按《历史与政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

第三章 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七条 按照党章的要求,召开党员大会,按期进行学院党委换届选举。
第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坚持学院党委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党建工作。
第九条 坚持学院党委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党建工作。主要议题:
1、学习党和国家的文件和上级的指示、决定,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2、讨论党组织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3、讨论和研究有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4、讨论拟提交党政联席会的重大议题,研究如何加强和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讨论和研究学生工作。
6、讨论党员发展、党内的奖励和处分等。
7、讨论审批职权范围内的党群干部的任免。
8、讨论其它需要党组织决定的问题。
第十条 坚持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学院党委会的委员要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十一条 坚持报告工作制度。党的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听取党员意见,接受党员的监督;按要求向校党委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理论建设。认真组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坚持学院中心组学习制度,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理论培训。
第十三条 加强领导班子的作风建设。落实勤政廉政、监督制约的制度和措施;坚持领导班子成员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领导班子成员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团结协调,开拓进取。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同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工作以及学生政治辅导员的配备、管理工作。对院部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任用,可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协助党委组织部门对行政领导班子和拟任同级行政领导干部的人员进行考察。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做好本单位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第十五条 坚持报告工作制度。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听取党员意见,接受党员的监督;按要求向校党委报告工作。

第四章 党支部建设
第十六条 合理设置党支部。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或院机关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年级、专业、班级设置。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单位可以成立党支部,暂不具备条件的,由业务相近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支部委员会或不设委员会的支部正、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
第十七条 抓好党支部班子建设,选配好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心党的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八条 实施党支部建设目标责任制,实行分类指导,考核、检查措施得力,不断增强党支部自主开展活动和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党支部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支持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本科室的重要问题,保证学校和学院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建立健全党支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根据校党委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实施党员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党校阵地,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教育,加强党风党纪教育,努力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党性修养。
第二十条 严格党内生活的各项制度,使党员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切实保障党员权利。在日常工作和重大事件、重要工作中对党员有明确的要求。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对不履行党员义务和违反党纪的党员及时教育、批评,认真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二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展工作有计划、有重点、有措施;程序严格、手续完备,质量保证。建立一支人数较多、素质较好、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重视在青年知识分子特别是学科带头人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严格履行党员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及时接转党组织关系,重视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按规定收缴、管理和使用党费。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坚持政治学习制度,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果。对师生员工坚持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发挥行政领导和群团组织的作用,齐抓共管。结合国内外形势,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教育,将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切实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性。
第二十五条 关心教职工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矛盾,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维护安定团结,构建和谐学院,保证学校和学院决定的实施。

第七章 统战和群团工作
第二十六条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民主党派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注意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党外人士的意见,改进工作。协助校党委统战部门做好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的培养和举荐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视院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并指导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支持院部教代会正确发挥其职能。工会组织健全,在参与院部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开展有利于教职工自我教育和身心健康的活动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做好院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引导退休协会正确地开展的自我管理工作。与行政一起做好离退休教职工工作。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思想和生活,协助学校做好管理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第三十条 指导、帮助共青团搞好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发挥共青团团结教育青年和党的助手作用,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学院团委开展有利于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关心学生会建设,学院党组织负责人支持并经常参加学生会的重大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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