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职责

2012年09月14日 08:26  点击:[]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0]11号)、《贵州师范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校党政发[2008]3号)、《贵州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职责》(2011年),特制订本职责。


1、研究生指导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制。

2、指导研究生做人、做学问。及时了解和掌握研究生思想动态;在严谨治学、学术道德、团结协作和诚实守信等方面对研究生严格要求;结合学术研究、论文指导、入党、竞赛、评优等活动,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配合学院和学校对研究生进行中期考核和评优工作。

3、指导研究生选课;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给研究生开出适合其专业和研究方向的书目;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加强计划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对研究生毕业论文的选题、问题凝练、逻辑思路、框架脉络、政治观点、写作方法、格式规范等给予指导;督促研究生按时完成开题报告和毕业论文的写作;对研究生毕业论文质量作出客观评价。

4、让研究生参与到自己的科研活动中,并让其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不断探索提高研究生学术水平的途径、方法和机制。

5、对研究生日常生活、身心健康和就业给予必要的关心、指导和帮助。

6、对于不接受导师指导、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可以向学院反映,并提出书面报告上交学院。学院讨论决定终止培养后上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本职责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

                                                        201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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